個人自由的邊界、人口拐賣強姦與不罰
定拐卖罪後被认定为其他关联犯罪的却只有6例

寫這個似乎是為了看到一些人類吵了半天,我對這個話題展開一點討論。但忘記原話題是啥了:(

「对目前不理想的结局的安慰」在社會不同細節展現方式的共性總結與可能的解決方法權衡

以下討論先暫時忽略可行性分析,即先無視「這個舉措需要xxx/在xxx的條件下才能成功」

「并不了解对方的动机、目标、其中的努力,对目前不理想的结局的安慰可能是非常武断、伤人的」

是的。而且範圍更廣:不考慮犯罪者犯罪的原因/背景只根據罪行判斷(雖然目前被廣泛地應用了),不考慮學生的背景而只根據分數(很不幸,也被廣泛的應用了)。我不會退到察舉,上面說過,不考慮可行性。從本質上(似乎很多哲學家不喜歡本質這個詞),讓我們換一個說法,我們如果能提取一個共性,那麼可能就是對個體性的忽視。這個和以前談過的東西是相關的,似乎沒啥必要再說?

然後目前的解決方法。

  • 鴕鳥一點的,不對事情進行分析,就當個麵團大師。
  • 傾聽型的,不評價ta的行為,只是提供一個傾訴的地方。
  • 危險的務實。因為一旦開始「教別人」,就可能就會戳到對方的不舒服的地方,無論啥原因。有些人類吐槽是完全希望尋求安慰的(ta們已經有了自己的計畫等等,不需要我們再置喙),但也有一部分可能需要,我們又無法區別。這種情況下可能就得問清楚,ta是要解決方案還是情感支持。

回到「向下自由」這一說法。我感覺有沒有用語言描述出來的論點,但我看不出來,所以就說說我自己的想法,但因為和下面有關,完就放一起了。

個人自由的邊界是什麼

個人自由的邊界。一個人能不能掌握自己的生命?具體來說,自殺是自由嗎?自傷是自由嗎?性同意權是自由嗎?(這裡的枚舉不排序啊)等等。

從法律上,中國似乎目前認為,都不是,我們得用一個東西框住你們,不過自殺無法追責、自傷無法判斷,性同意權有執行,但有難度(這個話題又可以牽扯到執行),毒品等禁止。其他國家大同小異,大部分即便放鬆,也是是在毒品這個程度(包含)以下的自由開始。

如果更自由,會是什麼樣?生命權我們且不說,性同意權,當事人同意就行,年齡、智力狀況等都不考慮。毒品,只要自己用,不管你,多少都是你自己的事情。

我在這事情,正如我之前所說,在自由、激進、保守三維上,我是一個以自由和保守之間的人,只有更有限的激進。

如何提供各種方向的可能的保護

在這個程度上,我會認為要提供充分的框架保護,但我更傾向於以保護為手段而非目前的以懲罰為手段。具體來說,就是公平、平等、透明的教育等等一系列夢想中的東西。 那麼在現在的社會上應該怎麼辦。從我個人的經驗來說,如果真的要做事,就得從許多細節開始。比如(沒有順序)

  1. 曾經以國家為名的人口販賣。比如把湖北一些貧困地區的女性「轉介」到東南地區的村落裡,這種轉介所是國家背書的東西。固然,許多當事人獲得了更好的生活,但本質上也是販賣,可以說是利用了當事人信息不對稱的特點。
  2. 山東等許多地區廣泛存在的「嫁乞随乞嫁叟随叟」、「逆來順受」等品格。這種甚至可以被稱作斯德哥爾摩的東西,靠任何當事人都不一定能成功,ta們幾乎總是體系的維護者,哪怕是吃虧的一方,不只在性別議題上。因而,對這種問題,一定需要外力介入,而且,從法律上,絕大部分都是公訴案件,只不過被中國特色的民不舉官不究、家庭矛盾屬於人民內部矛盾等無視了,這大概是我看來婦聯最大的空間。這個和上面的也是有關連的,人口拐賣中的強姦案案發率高嗎?根據 2022 年 4 月《收买被拐卖的妇女、儿童罪定罪量刑规则研究》,連結後附。「然而,在实践中,被认定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之后,又被认定为其他关联犯罪进而数罪并罚的却只有 6 例,而没有被追究强奸罪等关联犯罪的行为人,往往是因为被收买的妇女与行为人已经组建家庭。」這就是現狀,當成為家庭後,女性便不願意再檢舉不當行為,即便對自己受過傷害。多少瀏覽一下吧,那篇文章。不過這個話題我還有一些關於法律的想法,目前懶得整理,下次再說。而且已經有經濟關係,甚至有孩子之後,如何處理這種情況,女性願意放棄/獲得多少都是新的問題。在這種情況下,甚至已經不只是一個社會問題,更需要一些制度性的東西來解決。

我這兩天感覺腦子不太清楚,說到這裡我記得還有一些想說要說的的,但是忘記想是啥了。

關於這個入刑的事情,有很多細節值得繼續說,比如實踐上,尤其是類似拐賣情況下的數罪併罰,法哲/理學等。等我想起來再說。 https://qks.swupl.edu.cn/docs/2022-05/20220511150726216794.pdf


Last modified on 2023-03-0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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